电话陌生拜访是一个对消费者和企业都非常重要的话题。在德国,有严格的规定来明确企业何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潜在客户。该 向消费者进行的电话广告只有在获得其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方为允许. 对于企业而言,推定的同意可能就足够了, ,不过这既须涉及广告,也须涉及„电话“这一沟通渠道。.
以下各节阐述了法律基础,并通过近期的法院判决展示了电话冷拜访的法律现状。特别是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以及 反不正当竞争法 (UWG) 是否存在需要注意的重要方面。.
顺便说一下:受影响的消费者和企业经营者可以进行维权。通过电话联系消费者几乎总是对一般人格权的侵犯。而对企业经营者而言,这通常构成了对企业经营权及已建立并运营的企业营业的侵害。.
重要发现
- 须征得同意: 电话广告只有在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被允许。.
- 企业家联系方式: 对于企业而言,推定同意可能就足够了,但该同意必须涵盖广告本身以及„电话“这一沟通渠道。.
- GDPR和UWG: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6条第1款第f项不足以为未经同意的电话营销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 司法判例 法院在评估电话营销时,仍然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
发生了什么?
这 萨尔州高等行政法院作出了一项原则性裁决原告是一家企业,它从公开目录中存储了公司的记录,以便随后通过电话与他们联系。特别是牙科诊所被问及是否出售贵金属。早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DSGVO)生效之前,当局就已下达了禁止令,原告希望根据新的法律形势撤销该禁止令。.
法院是如何裁决的?
法院继续禁止该广告,并明确指出,GDPR的实施并未改变法律状况。.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DSGVO)第6条第1款第f项不能作为电话陌生拜访的法律依据
萨尔州高等行政法院驳回了该诉讼,并驳回了上诉。 该法院明确指出,《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6条第1款f项并不构成电话营销的法律依据,因为2002/58/EU号指令允许各国制定禁止未经同意进行电话营销的法规。.
不区分直接广告和需求广告
法院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DSGVO)中并未对„广告“一词作不同区分。因此,电话广告涵盖了所有旨在促进商品或服务销售的电话。.
3. 《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7条第2款第1项的评估标准
向消费者拨打广告电话必须获得其明确同意。对于企业,推定同意即可。 必须证明该企业主对商品和服务具有具体的(而非仅仅是抽象的)兴趣,并且推定其同意通过电话接收该产品的推销。在公共名录中提供电话号码并不视为推定同意。.
4. 该判决尚未生效
该判决尚未生效。; 联邦行政法院(BVerwG)目前有一起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该案将于2024年12月18日进行口头辩论。. 我们得出结论:案情清晰,电话推销商绝无胜算。.
结论
关于电话陌生推销的法律状况非常明确:未经同意,不得向消费者拨打电话。如果存在包含„电话“这一沟通方式的推定同意,则可以致电企业。 企业应始终遵守这些规定,以避免法律后果。归根结底,这意味着在实践中,通过电话进行的冷门推销几乎总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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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向消费者进行电话陌生拜访(电话推销)是被允许的吗?
向消费者进行电话陌生拜访(推销)只有在获得其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方为合法。.
在什么情况下针对企业的电话广告是允许的?
针对企业的电话广告是允许的,前提是存在同意或推定同意,且该同意也涵盖„电话“这一沟通渠道。.
GDPR能否作为无同意进行电话营销的法律依据?
不,《GDPR》第6条第1款第f项不足以为未经同意的电话营销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什么是推定同意?
推定同意是指呼叫方可以假定被叫方同意该推销电话。因此,要求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能够推定被叫方对该电话推销具有实质性兴趣。这种兴趣不仅必须延伸至产品,还必须延伸至„电话“这一沟通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