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的灰色进口或平行进口:无商标权用尽
商标权用尽:
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第三方使用其商标。然而,如果商标产品 由商标所有人或经其同意 我是 欧洲经济区 (EWR) 已被投放市场。人们通常将其称为 精疲力竭 商标权。对于在欧洲经济区(EEA)之外采购的商品,在欧洲单一市场内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示例:
a) 来自中国的 BMW 原厂配件:
一家德国公司进口了一台原装 来自中国的宝马备件, ,该 spare part 在那里明显便宜得多。由于宝马并未同意将来自中国的该备件投放至德国市场,因此不存在权利用尽(Erschöpfung)的情况。该备件在德国的进口和销售 因此侵犯了宝马的商标权.
b) 来自美国的香水:
一家在线零售商从美国进口知名品牌的香水并在德国销售。这里同样缺乏在境内投放市场的许可,因此该零售商构成了商标侵权。.
c) 来自非欧洲经济区(EEA)国家的体育用品:
一个经销商从非欧洲经济区(EEA)国家(例如土耳其)进口知名品牌的体育用品。商标权人未同意该土耳其货物在欧盟境内投放市场。因此,该货物在德国的进口和销售是非法的。即使该货物是在欧洲经济区内生产的,也是如此。.
平行进口通常是非法的
因此,平行进口通常构成商标侵权,即使是„原厂零件“也是如此。我们理解您会觉得这很不公平。但这符合现行法律,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改变。.
非法平行进口(水货)的后果:
- 商标权人发出的带有提交停止侵权声明要求的警告信
- 禁令诉讼
- 索赔
- 货物扣押与销毁
- 刑事诉讼程序
避免非法平行进口(水货):
- 仔细审查货物的来源
- 仅从授权经销商处采购产品
- 注意产品或包装上的提示
- 如有疑问,请向品牌方确认
结论:
平行进口对经销商和客户来说可能具有吸引力。然而,重要的是要注意法律框架,以避免侵犯商标权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如果产品是在欧洲经济区(EEA)之外采购的,仅仅确保货物确实来自某个特定品牌„X“是绝对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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